(2015)广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广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宗县塘疃第一油棉加工厂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案由:支付令案号:(2015)广民督字第2号撰稿人:签发人: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广民督字第2号申请人广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占中,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立宁,该社风险资产管理中心经理。被申请人广宗县塘疃第一油棉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孙会敏,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隋瑞岭,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广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审判员卫胜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王丽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