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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邱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924号原告邱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志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冬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