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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716号原告:杨某,职工。被告:李某,农民。在本院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于庭外和好,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长李春艳审判员王苗叶审判员贾学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宋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