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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木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贾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贾浚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第797号原告:木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智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贾浚,男,汉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宇,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木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贾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木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42元,减半收取1871元,由原告木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素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满苏·哈布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