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晏小金、周则松与周则松、陈永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小金,周则松,陈永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晏小金。委托代理人徐海萍。被告周则松。委托代理人徐贤焕、韩俊。被告陈永林。委托代理人高帆、金勇浩。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晏小金与被告周则松、陈永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晏小金负担。审 判 员 余海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蔡月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