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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美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熊景武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景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美刑初字第51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景武。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5]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景武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金陵、被告人熊景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熊景武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白沙门公园人民英雄纪念碑附近沙滩上将被害人陈燕婷放置在朋友张茜左腿边上的单肩包盗走,后逃离现场。被盗单肩包内有陈燕婷本人相关身份证件、银行卡、小米2S手机1部、SWATCH手表1块、现金900元等物品。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熊景武与被害人陈燕婷约定以陈燕婷支付500元换取被盗证件和银行卡;当晚20时许,被告人熊景武持盗窃的物品前往约定地点海南大学东门对面公交车站与陈燕婷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熊景武身上缴获部分被盗物品。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3元,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29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陈燕婷的报案与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信息,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被告人熊景武的供述以及证人张茜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景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景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积海lk16zaisehftgaoeiz案件唯一码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苏运基速录员王志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审核:陈积海撰稿:陈积海校对:苏运基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20日印制(共印20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