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7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北京中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万州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许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万州物业管理分公司,许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229号原告北京中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万州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江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楼7-709室,代码68891398-2。负责人杨星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峰光,特别授权。被告许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万州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许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万州物业管理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中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万州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