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257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振代理审判员 宁辂珠人民陪审员 劳春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