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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257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振代理审判员  宁辂珠人民陪审员  劳春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