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永桂、李永涛等与荆州市房产管理局荆州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行初字第00018号原告刘永桂。原告李永涛。原告黄晓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汉甫,荆州市荆州区司法局太湖司法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委托代理人汪家林,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荆州市房产管理局荆州分局,地址荆州市荆州区南门大街58号。法定代表人罗辑,局长。委托代理人谢章明,该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吕军,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永桂、李永涛、黄晓军诉被告荆州市房产管理局荆州分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永桂、李永涛、黄晓军以起诉证据材料不充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刘永桂、李永涛、黄晓军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属实。本院认为,原告刘永桂、李永涛、黄晓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桂、李永涛、黄晓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永桂、李永涛、黄晓军负担。审判长张琼花审判员蒲昌艳人民陪审员刘吉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张晓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