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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甘肃省彬立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甘肃省彬立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101号。负责人张宜临,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温雨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甘肃省彬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瑞丽家苑1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5月22日以(2015)安执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甘肃省彬立汽车有限公司的“安国用(2014)621102103003GB0XXXX号”、“安国用(2014)621102103003GB0XXXX号”、“安国用(2014)621102103003GB0XXXX号”《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分别为55825平方米、64563平方米、71918.6平方米的国有工业用地(均为抵押物)。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甘肃省彬立汽车有限公司的“安国用(2014)621102103003GB0XXXX号”、“安国用(2014)621102103003GB0XXXX号”、“安国用(2014)621102103003GB0XXXX号”《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分别为55825平方米、64563平方米、71918.6平方米的国有工业用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如峰审判员  张宗仪审判员  王 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