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白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建伟与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伟,陈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周建伟,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陈艳,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告周建伟与被告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慕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伟、被告陈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建伟诉称,被告因购买安置房需要资金,于2012年9月20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约定一年之内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归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被告陈艳辩称,借款2万元是事实,也同意归还。但因目前要抚养儿子,无经济能力归还。等到儿子大学毕业后再归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周建伟现金20000元。借款人:陈艳2012、9、20一年之内还”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归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借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借原告的款理应归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建伟支付借款本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陈艳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慕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