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丘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绍全与被执行人胡跃林、曾文敏、曾瑞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跃林,曾文敏,曾瑞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李绍全,男,1964年8月9日生。被执行人胡跃林,男,1979年8月29日生。被执行人曾文敏,男,1969年7月4日生。被执行人曾瑞兵,男,1983年7月17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绍全与被执行人胡跃林、曾文敏、曾瑞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跃林、曾文敏、曾瑞兵已于2015年8月19日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4)丘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奕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军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