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丘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绍全与被执行人胡跃林、曾文敏、曾瑞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跃林,曾文敏,曾瑞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李绍全,男,1964年8月9日生。被执行人胡跃林,男,1979年8月29日生。被执行人曾文敏,男,1969年7月4日生。被执行人曾瑞兵,男,1983年7月17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绍全与被执行人胡跃林、曾文敏、曾瑞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跃林、曾文敏、曾瑞兵已于2015年8月19日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4)丘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奕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军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