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刑初字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高长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吕XX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源刑初字10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XX,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锦绣家园。2015年2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7日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2日被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吕XX,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肇源县茂兴镇光明村。2015年2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1日被逮捕,2015年5月12日被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高XX,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医院家属楼。2015年2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1日被逮捕,2015年5月12日被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吕XX、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树柳、助理检察员李双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吕XX、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人高XX与“关柱子”(具体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合谋要合伙非法收购原油,由“关柱子”负责联系原油并确定收购原油地点,高XX负责雇佣遛道、望风人员。高XX找到被告人吕XX和高XX,雇佣二人遛道、望风,二人均同意。2015年2月1日15时许,“关柱子”打电话通知高XX带人去肇源县茂兴镇西湖边上的泡地等着干活。高XX驾驶车牌号为吉J3Y9**灰色现代商务车去接吕XX,后高XX给吕XX一个对讲机,告诉吕XX晚上用这个对讲机互相通话。然后两人一起去了“关柱子”说的非法收购原油的现场--肇源县茂兴镇靠近西湖江坝边上的一处空地,高XX把车停在土路上,两人开始看道口。后高XX驾驶一台车牌号为黑ES34**的捷达车拉着郭XX来到高XX、吕XX遛道、望风地点。高XX、吕XX、高XX、郭XX都上了高XX的现代商务车,四人一起在高XX的车内看道口。2015年2月1日23时许,四人遛道、望风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四人看道口地点附近起获原油1.8吨,价值人民币3842.65元,现场扣押车牌号为ES34**银灰捷达车一台,车牌号为吉J3Y9**灰色现代商务车一台,同一型号DLZP、有对讲功能、橙黑相间的直板手机两部。案后原油已返还油田作业区。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X、吕XX、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大庆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原油检斤化验含水票据、原油价值计算说明、原油价格证明、鉴定结论通知书、涉案车辆照片、车辆存放说明、情况说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遵纪守法证明,证人郭XX的证言,被告人高XX、吕XX、高XX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明知原油系赃物仍进行收购,吕XX、高XX明知收购原油系违法行为仍帮助遛道、望风,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XX系主犯,被告人吕XX、高XX系从犯。鉴于被告人高XX、吕XX、高XX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赃物已收缴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非法侵害,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吕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柳春国代理审判员 姜思朋人民陪审员 陶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文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