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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泰州永兴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润天(福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永兴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润天(福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611号原告泰州永兴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昭阳工业园三区振阳路33号。法定代表人宗义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海峰,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润天(福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后林村后林许西大路60号。法定代表人黄春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永兴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润天(福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永兴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州永兴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65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泰州永兴���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