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少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孔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孔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少民初字第38号原告孔某甲,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孔某乙,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甲诉被告孔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天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