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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少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孔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孔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少民初字第38号原告孔某甲,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孔某乙,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甲诉被告孔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天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