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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2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世义与倪新有、钟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义,倪新有,钟国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636号原告:张世义。被告:倪新有。被告:钟国兰。原告张世义诉被告倪新有、钟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世义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楼天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世义提供的借条出具人为倪新有(身份证号码:××,而非本案被告倪新有,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世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楼天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潘灵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