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南昌仁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深圳矽感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仁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矽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223号原告:南昌仁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法定代表人:李春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俊盛,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矽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仁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深圳矽感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仁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昌仁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元及保全费142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000元及保全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依法退回原告诉讼费2000元。审判员 游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