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3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吕昌河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昌河,北京耐特利尔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33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昌河,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耐特利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法定代表人:薛玉明,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吕昌河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耐特利尔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6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昌河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法院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未休假年工资、欠付工资均计算错误。我有证人证明加班事实,但对加班工资没有给予全部认定。法院应判决对方给付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员工离职表》载明吕昌河系因病离职,其虽主张被迫离职及签署离职表,因未能举证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吕昌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吕昌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昌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