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班志超、黄新华与富蕴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志超,黄新华,富蕴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班志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新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富蕴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运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班志超、黄新华与被执行人富蕴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班志超、黄新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