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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班志超、黄新华与富蕴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志超,黄新华,富蕴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班志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新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富蕴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运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班志超、黄新华与被执行人富蕴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班志超、黄新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