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庆俊与郑州欧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杜树华、郑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960号申请人王庆俊,男,汉族,1965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欧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树华,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郑立新,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庆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欧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杜树华、郑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欧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杜树华、郑立新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