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执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禹执字第00509号本院在执行石延发申请执行孙骥翔、朱东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延发申请将被执行人孙骥翔、朱东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孙骥翔、朱东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孙骥翔、朱东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