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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执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禹执字第00509号本院在执行石延发申请执行孙骥翔、朱东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延发申请将被执行人孙骥翔、朱东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孙骥翔、朱东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孙骥翔、朱东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