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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鄂永富诉被告赵威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永富,赵威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2773号原告:鄂永富,男。被告:赵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永富诉被告赵威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永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永富承担。代理审判员  蔡贵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