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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雄信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雄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195号罪犯周雄信,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9日作出(1998)漳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雄信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周雄信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8年9月24日作出(1998)闽刑终字第4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雄信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雄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3年5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周雄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雄信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三月至二0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点六分。二0一三年、二0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雄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雄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