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88年12月13日,汉族,住南阳市南召县。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3年12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盼已与被告王某某和好,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李含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