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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雷得成与白麦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得成,白麦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813号原告雷得成。委托代理人夏建辉,旅顺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麦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得成诉被告白麦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树明人民陪审员  李东晔人民陪审员  李树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