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范新民、张书君与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新民,张书君,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345号原告范新民。原告张书君。(与范新民系夫妻关系)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邢家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田承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新民、张书君诉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的账户16×××45内存款予以冻结15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审判员 张荣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凤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