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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霍军龙与邯郸市华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军龙,邯郸市华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3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霍军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华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国贸中心B座1104室。法定代表人田晓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涛,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霍军龙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发回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聂洪文审判员  潘新丽审判员  宦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