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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金华市新江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施杨辉、张美新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新江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施杨辉,张美新,陈国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530号原告金华市新江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德坚。被告施杨辉。被告张美新。被告陈国庆。原告金华市新江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施杨辉、张美新、陈国庆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华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居住地为东阳市南马镇南门村湖清15号,出生日期为1984年11月19日的居民“施杨辉”;居住地为东阳市吴宁街道朝阳新村52幢7单元102室,出生日期为1975年3月13日的居民“张美新”的主体并不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华市新江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