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祁进银与王云富、毛祥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进银,王云富,毛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祁进银,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个体户,初中文化。被执行人:王云富,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个体户,小学文化。被执行人:毛祥辉,男,1979年7月13日,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个体户,小学文化。申请人祁进银申请执行王云富、毛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云富、毛祥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祁进银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0元,垫支诉讼费3650元,执行费5954.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王云富在会东县新云乡政府的搬迁赔偿款予以扣留,同时被执行人王云富制定还款计划从2015年9月起,每月给付2000元。现被执行人王云富、毛祥辉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祁进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祁进银可在被执行人王云富、毛祥辉具备履行能力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