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俊杰磨具磨料厂诉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俊杰磨具磨料厂,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08号原告:马鞍山市俊杰磨具磨料厂,负责人:王俊,该公司经理。被告: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萌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俊杰磨具磨料厂诉被告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俊杰磨具磨料厂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俊杰磨具磨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俊杰磨具磨料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18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俊杰磨具磨料厂负担。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