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与湖南省嘉禾县南岭水泥有限公司、嘉禾县金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嘉禾县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嘉禾县南岭水泥有限公司,嘉禾县金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嘉禾县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8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罗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嘉禾县南岭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禾县金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禾县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珠泉镇人民北路珠泉商贸城内。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上诉人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494-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3日签订的编号为(2013)广巨律代字第(01149)号的《委托代理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双方同意因上述律师费的支付产生纠纷的,提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解决。原合同约定的仲裁管辖无效。”但深圳市罗湖区与本案争议不具有实际联系。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合同虽约定本案争议的管辖法院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但深圳市罗湖区与本案争议不具有实际联系,因此前述管辖协议应属无效,本案争议应按法定管辖处理。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深圳市罗湖区,故本案不属于该院管辖。对于原告的起诉,该院予以驳回。2015年6月8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49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的起诉。上诉人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理由主要有: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而不能迳行驳回起诉。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移送管辖应当在一审开庭前,而本案已经开庭审理,则不得再移送其他法院,而应继续审理。综上,请求撤销罗湖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并指令罗湖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三被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调查,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与三被上诉人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于2015年5月29日开庭审理,期间三被上诉人均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深圳市罗湖区与本案争议不具有实际联系,认为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争议不属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深罗湖民二初字第149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而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一审开庭审理后方查明深圳市罗湖区与案件争议不具有实际联系,已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情形,故不应再移送其他法院。综上,该案所涉争议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亦不符合裁定移送情形,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当继续审理。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494-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494-2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曲 云代理审判员 周 建 康代理审判员 黄 超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翔(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