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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春仙、刘红梅等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献奎,朱春仙,刘红梅,朱剑峰,朱峻峰,陈明儿,夏献跃,朱华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朱献奎(朱献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建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春仙。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刘红梅。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朱剑峰。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朱峻峰。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陈明儿(朱明儿)。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夏献跃(朱献跃)。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朱华仙。再审申请人朱献奎(别名朱献坤)因与被申请人朱春仙、刘红梅、朱剑峰、朱峻峰、陈明儿(朱明儿)、夏献跃(朱献跃)、朱华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丽莲南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朱献奎(别名朱献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龚连友审 判 员  王君相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胡静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