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6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青岛暖万家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禄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暖万家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张禄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621号原告青岛暖万家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金岩,职务董事长。被告张禄山,男,汉族,63岁,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暖万家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禄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暖万家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暖万家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