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3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古养学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古养学,李温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34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古养学,男,1955年6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浩,北京市远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温和,男,1953年10月25日出生。古养学因与李温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3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珊担任审判长,法官林涛、李宝刚参加的合议庭,通过法庭询问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古养学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浩到庭参加了询问,被申请人李温和未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古养学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占有总投资40%的房产,被申请人占有总投资60%的房产;2、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经营协议》,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辩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强调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被申请人李温和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综合本案全部证据情况来看,古养学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确实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即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被申请人撤回款项系退伙行为应分割合伙财产等的申请再审理由的成立,故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请求,本院难予支持。本院特别指出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在的关系依然系合伙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在双方于2013年7月27日签订的《房产经营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应依约履行或者另行协商一致后履行即可。综合本案情况,再审申请人古养学提出的本案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古养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代理审判员 林 涛审 判 员 李宝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