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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雪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荥刑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雪明,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曾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8月24日被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2月24日被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1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5)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雪明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鲤、郑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雪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刘雪明经预谋后,冒充是荥阳市成皋市场面条商店店主与被害人张某某取得联系,在荥阳市成皋市场骗取被害人豫神面粉100袋,每袋面粉价值79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刘雪明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雪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刘雪明经预谋后,冒充是荥阳市成皋市场面条店店主与被害人张某某取得联系,谎称要购买面粉,后其将被害人张某某的送货车带至荥阳市成皋市场荣菊面条店,在被害人张某某卸货时,被告人刘雪明与荣菊面条店老板结算了100袋面粉的价款后离开。该100袋面粉每袋价格79元,共计79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雪明的供述。证明2013年4月初,其到荥阳市成皋市场的面条店假装推销面粉,经试用,店老板同意购买150袋面粉,其按照面粉袋上的联系方式与面粉厂家联系,称要买200袋面粉,让厂家运到成皋市场,卸货后结账,后在被害人卸货时,其让面条店老板按每袋71元的价格与其结算了100袋面粉的价款,剩余50袋面粉的价款店老板给其出具了欠条,后其借故将被害人引开后就离开了,手机也关机换号码了。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10日早上,一个自称姓史的男子(指被告人刘雪明)联系说要买200袋面粉,其把面粉送到荥阳市成皋市场后,该男子称其在这个市场有两家店,让其在“荣菊绿色面条店”卸下150袋面粉,卸完后又让其到另一家面条蒸馍店卸50袋面粉,后其得知该男子并非面条店老板,且该男子已按每袋71元的价格与第一家店老板结算了100袋面粉的货款后离开。3、证人查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份,一自称姓史的外地口音男子(指被告人刘雪明)到其经营的“荣菊绿色面条店”推销面粉,经协商其同意按每袋71元的价格购买150袋该男子推销的豫神牌面粉,4月10日上午,该男子指挥一辆拉面粉的箱货车在其店里卸下150袋面粉,快卸完时该男子让其先把100袋面粉的帐结算一下,其交给该男子7100元现金及3550元的欠条后该男子离开,后送货司机回其店里找该男子时已经联系不上他了。4、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雪明于2013年4月初以刘雪亮的名字在荥阳市沁园春旅社登记住宿。5、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张某某及证人查某某、毛某某对被告人刘雪明的辨认情况。6、另有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雪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雪明诈骗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雪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雪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雪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雪明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张义苹审判员  焦焕利审判员  赵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