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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高开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长龙、李某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长龙,李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高开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女,住址吉林省长岭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长龙,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身份证号2223231975********,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大*号村。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宣布逮捕,同年。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男,住址辽宁省昌图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高新检公诉刑诉字[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长龙、李某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涛宇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长龙、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13时30分许,在沈阳市桃仙机场五号门,被告人李某甲因非法营运行为而被沈阳市交通局浑南分局处罚,当时其驾驶的铃木羚羊牌轿车被暂扣,后该车被存放在沈阳市交通局浑南分局院内停车场。2015年1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长龙、李某乙进入沈阳市交通局浑南分局院内,被告人李某甲先用黑色牛仔裤把办公楼的楼门缠住,接着三被告人翻越栅栏进入后院停车场,用事前准备好的小桶汽油给铃木羚羊牌轿车加油,随即将该车推至停车场大门,待被告人李某甲、李长龙用车内钳子将大门锁撬开后,三人将该车推出沈阳市交通局浑南分局。后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该车离开,被告人李长龙、李某乙分别打乘出租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轿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0,000元。现被盗轿车已返还沈阳市交通局浑南分局。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到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万莲派出所投案自首。同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乙到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东陵治安派出所投案自首。同年4月13日,被告人李长龙到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东陵治安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长龙、李某乙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张某某、郑某某、王某乙、那某某、王某丙证言,物证照片,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光盘,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暂扣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甲、李长龙、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长龙、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的羚羊牌轿车虽归被告人李某甲所有,但案发时该车已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即沈阳市交通局浑南分局在扣押期间已成为该车合法占有者,被告人李某甲、李长龙、李某乙采取秘密手段私自开走被合法扣押车辆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长龙、李某乙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长龙因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长龙、李某乙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将赃物返还被害人,对被害人未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长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止)三、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颖男审 判 员  黄 沙代理审判员  雷雪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