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小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帅与张守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帅,张守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小字第42号原告王帅,男,1994年7月29日出生。被告张守亭,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与被告张守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帅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守亭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撤回对被告张守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帅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