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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小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帅与张守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帅,张守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小字第42号原告王帅,男,1994年7月29日出生。被告张守亭,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与被告张守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帅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守亭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撤回对被告张守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帅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