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大越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嘉园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969号原告宁波大越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嘉园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大越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已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嘉园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浙B×××××、浙B×××××、浙B×××××车辆,均暂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宁波嘉园工贸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大越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宁波嘉园工贸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宁波嘉园工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大越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案款61662.7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71元,保全费720元,执行费845.8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19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