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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罗义烁申请执行缪吉龙、代璐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义烁,缪吉龙,代璐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罗义烁。被执行人缪吉龙。被执行人代璐莲。罗义烁申请执行缪吉龙、代璐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6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义烁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共计本金2847019.4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缪吉龙、代璐莲位于四川省双流县西航港街道临港路三段8号房屋;四川省双流县西航港街道临港路三段8号车位;四川省双流县西航港街道机场路社区6组号房屋予以查封。现因上述房屋为轮候查封,且被执行人缪吉龙、代璐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罗义烁发现被执行人缪吉龙、代璐莲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6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