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认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浠鉴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浠鉴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认字第14号申请人:王浠鉴,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陈敏剑,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雅红,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王浠鉴因本院公告拍卖“新康海17”轮,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王浠鉴的债权登记。经对申请人王浠鉴提供的本院(2014)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王浠鉴申请登记的船员工资1775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0元债权及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予以确认;二、申请人王浠鉴申请登记的船员工资1775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债权对“新康海17”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代理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周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