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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南法三执字第8-2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湖南金田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永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三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金田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法定代表人刘兴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永恩,男。被执行人何波泽,男。被执行人彭辉,男。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南法三执字第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彭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山北路支行4340622950203564账户存款231160元,现申请执行人湖南金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彭辉该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金田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彭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山北路支行4340622950203564账户存款23116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祖信代理审判员  李佳洪人民陪审员  谢先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