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铁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铁民初字第62号原告王立功,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专职律师,现住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易磊华庭。委托代理人倪宜存、王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肃联创科技孵化园。负责人冯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兵桃,该公司职员,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287号。原告王立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新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功委托代理人倪宜存、王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兵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功诉称,2015年3月11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甘AJ89**小型越野客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等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3月20日零时起至2016年3月19日二十四时止。2015年4月1日晚21时左右,原告驾驶甘AJ89**号小型越野客车回家时,在住所地地下停车场入口拐弯处发生碰撞事故,原告立即通过被告95511的电话报案系统报案。被告接到报案后,于当晚派出现场勘察员到现场对事故现场及车辆受损状况进行查勘,确认保险事故与车辆受损状况。2015年4月3日,原告将车辆送到售后单位甘肃瑞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以下简称4S店),2015年4月10日,原告向4S店支付修理费(包括配件费和工时费)16563元后,将车辆取回。随后,原告将修理费发票交付给被告,要求被告按发票金额列明的实际损失额向原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2015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赔付金额14545元。对原告实际损失中的前杠护板1800元和配件中的2018元未予赔付。现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381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辩称,1、因车辆前杠护板不是车辆的组成部分,投保时并不包含在保险范围内,且原告修理车辆的发票中也没有修复此项的费用;2、保险公司已经按照定损的价格支付了车辆修理费14545元,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原告王立功将其所有的甘AJ89**号小型越野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投保车了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相关险种,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99800元,保险期限一年,即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合同签订后,王立功缴纳保险金6045.34元。2015年4月1日晚21时左右,王立功驾驶车辆回家时,在住所地地下停车场发生保险事故。王立功即向被告报案,被告于当晚派出现场勘察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后经被告同意,原告王立功在兰州瑞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维修,并实际支付修理费16563元,2015年4月15日,被告支付原告王立功保险赔偿金14545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原告王立功身份证及驾驶证,证实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保险合同,证实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3、发票及保险理赔单,证实王立功修理车辆并实际支付费用的事实;4、原告的短信记录,证实事故发生后原告报案及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事实;5、当事人当庭陈述。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核实,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定损配件清单、报价单及车辆违章记录的证据,因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签订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并全面履行合同。本案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经被告同意原告王立功在兰州瑞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维修,故被告应对原告王立功实际支付修理费16563元,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已支付原告14545元,尚余2018元未付)。对于原告主张的1800元车辆前杠护板的维修费用,因车辆前杠护板并非车辆的组成部分,投保时未包含在保险范围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立功保险赔偿金2018元。二、驳回原告王立功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承担(于2015年8月30日前向本院缴纳)。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 李新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