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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6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6547号原告:陈某甲,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周艳红,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甲,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梁玉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曾雅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