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7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石棉县亿欣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学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棉县亿欣钙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学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734-1号申请执行人石棉县亿欣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法定代表人沈战旗,负责人。被执行人刘学昌,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石棉县亿欣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学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邛崃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棉县亿欣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学昌有车牌号为川A*****微型面包车及车牌号为川A*****别克小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学昌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微型面包车及车牌号为川A*****别克小轿车;二、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仁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