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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潍坊炎鑫机械有限公司与昌邑市昌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炎鑫机械有限公司,昌邑市昌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330号原告:潍坊炎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灌渠以北、渤海路以东200米。法定代表人:于海亭,总经理。被告:昌邑市昌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都昌街办南绛街。法定代表人:焦延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炎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昌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炎鑫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潍坊炎鑫机械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炎鑫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潍坊炎鑫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吉延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