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毛双桥与韩明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双桥,韩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5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毛双桥,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韩明全,男,197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毛双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韩明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劳务费2059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5元,执行费209元,无执行回款。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