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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初字第5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锡景文与山东铭洲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锡景文,山东铭洲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5169-1号原告锡景文。委托代理人马少波、李文超,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铭洲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桑洪涛,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锡景文诉被告山东铭洲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潍坊天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铭洲地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李美欣人民陪审员  贾河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