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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刑监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烟刑监字第34号于道三:你因不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02)招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和(2015)招刑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审受害人于礼山肋骨没有骨折,伤情复核系伪造;于礼山未提交医疗费单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原审受害人于礼山在受伤次日即到人民医院就诊,在医院两次拍片均显示存在右肋骨骨折,该事实有医院的病历及X片证实;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你对于礼山的伤情提出异议,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又组织对于礼山的伤情进行复核,经重新拍片仍显示存在骨折,且前后几次拍片所显示的骨折部位一致,原审认定你致于礼山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你提出的“原审受害人于礼山肋骨没有骨折,伤情复核系伪造”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查阅庭审笔录,原审庭审过程中已对于礼山的医药费单据进行了展示,你并未提出异议,故你提出的“于礼山未提交医疗费单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