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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彬与常熟市米兰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彬,常熟市米兰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29号原告刘彬。委托代理人陶君奎。被告常熟市米兰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李袁村。法定代表人倪金兰。原告刘彬与被告常熟市米兰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刘彬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刘彬负担。审判员  蒋君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逸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