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邵东县人民医院与上诉人肖保宜、金铭、金磊、金益生、胡仁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东县人民医院,肖保宜,金铭,金磊,金益生,胡仁秀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东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邓爱民,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曾长德,系邵东县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杨美莲,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保宜,系死者金某某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铭,系死者金某某之子。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磊,系死者金某某之女。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益生,系死者金某某之父。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仁秀,系死者金某某之母。上述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肖中意。上诉人邵东县人民医院因与上诉人肖保宜、金铭、金磊、金益生、胡仁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2012)邵东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邵东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曾长德、杨美莲,上诉人肖保宜、金铭、金益生及委托代理人肖中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肖保宜、金铭、金磊、金益生、胡仁秀在起诉时提供的《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与分析意见存在矛盾,且邵东县人民医院在二审中提供的《湖南省马王堆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亦与星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矛盾。故原判对金某某死亡的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2)邵东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罗 松审判员 潘 婷审判员 刘喜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 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